中共北京交通大学委员会北京交通大学公文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为促进北京交通大学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及《教育部公文处理规定》(教办〔2013〕7号)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党政各职能部门、学院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校内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三、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四、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五、校内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领导,强化干部公文素养和能力建设,切实提升公文质量。各单位应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公文处理工作,并设专人具体管理本单位日常公文处理工作。
六、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办)主管学校的公文处理工作,对校内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七、我校党政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撤销校内有关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
项。
(五)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校内各单位执行或周知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公布机构,任免干部。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和交办事项。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校内有关单位的请示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八、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印发单位、印发日期、公开属性、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该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由学校定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标注了密级但未标注保密期限的公文,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认定。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
(四)发文单位标志。即公文的版头,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单位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单位名称,主办单位排列在前,也可以单独用主办单位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印发的公文和以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发文顺序号原则上由学校办统一编制。其中,“校党任”发文顺序号由组织部编制。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联合上行文时,按公文版头的排序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文种组成。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使用小标宋体字,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者菱形。
(八)主送。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并按照规范排序。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结构层次序数依次用“一、”“(一)”“1.”“(1)”标注;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标明“附件:”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
(十一)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或会议通过的日期,用阿拉伯数字标示。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并与署名单位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送传达范围、联系人及电话、分送情况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六)抄送。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并按照规范排序。
(十七)印发单位。公文的送印单位。学校公文的印发单位为学校办公室。
(十八)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日期。
(十九)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
(二十)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第四章公文版头
九、公文版头特指公文首页格式化的发文单位标志。北京交通大学公文版头由学校办公室统一拟制。
(一)“中共北京交通大学委员会文件”版头
以中共北京交通大学委员会名义向上级机关发出的文件,编“北交大党文〔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向上级党组织和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党组织和党委的询问等。
以中共北京交通大学委员会名义向校内党政各单位印发的文件,编“校党发〔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转发上级党组织、党委文件,做出重大工作部署等。
(二)“中国共产党北京交通大学委员会文件”版头
以中共北京交通大学委员会名义向校内党政各单位印发的文件,编“校党任〔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发布干部任免的通知等。
(三)“中共北京交通大学委员会”版头
中共北京交通大学委员会函件,编“北交大党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以北京交通大学党委名义就有关具体事项与同级或不相隶属党委或党组织之间商洽工作、征询意见、进行答复;答复校内二级党组织的请示等。
(四)“北京交通大学文件”版头
以北京交通大学名义向上级机关发出的文件,编“北交大文〔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以北京交通大学名义向校内各单位发出的文件,编“校发〔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做出重要工作部署,颁布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公布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公布机构设置或调整、人事任免、奖惩,通知重要事项等。其中,学生处分决定,编“校学纪发〔公元年份〕×号”;学生退学处理决定,编“校学退发〔公元年份〕×号”。
(五)“北京交通大学”版头
北京交通大学函件,编“北交大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以北京交通大学名义就有关具体事项与同级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
(六)“中共北京交通大学委员会 北京交通大学文件”版头
以学校党委和行政名义联合向校内各单位发布的文件,编“校党发〔公元年份〕×号”。
(七)“中共北京交通大学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北京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版头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文件,编“党办发/通〔公元年份〕×号”、“校办发/通〔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授权,传达校党委、行政以及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决议或决定,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通报有关情况,发布有关事项,转发学校党委部门和行政职能部门有关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八)“中共北京交通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版头
以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名义联合发布的文件,编“党办发〔公元年份〕×号”。
(九)“b365官网”版头
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函件,编“校办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名义答复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就具体事项与同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印发会议通知;就具体工作向校内有关单位进行布置等。
(十)“北京交通大学通报”版头
编“〔公元年份〕年第×期”。用于传达校领导在学校重要会议上的讲话。
(十一)“中共北京交通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纪要”、“中共北京交通大学委员会会议纪要”版头
编“〔公元年份〕×号”、“×届×次全会”。用于记载和传达党委常委会、全委会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二)“北京交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纪要”版头
编“〔公元年份〕×号”。用于记载和传达校长办公会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三)“北京交通大学专题会议纪要”版头
编“专纪〔公元年份〕×号”。用于记载和传达学校重要专题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四)“中共北京交通大学纪委文件”、“中共北京交通大学保密委员会文件”、“北京交通大学工会委员会文件”、“共青团北京交通大学委员会文件”版头
分别用于纪委、保密委、工会和团委制发公文,编“校纪发〔公元年份〕×号”、“校密发〔公元年份〕×号”、“校工发〔公元年份〕×号”、“校团发〔公元年份〕×号”。发文顺序号由其自行编制。
(十五)“北京交通大学部处函件”版头
编“×函〔公元年份〕×号”或“×通〔公元年份〕×号” (部门名义发文代字详见附件1)。适用于学校党政各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发布通知,相互之间联系工作。
(十六)“北京交通大学××学院”版头
用于学院制发公文。
第五章行文规则
十、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北京市和学校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精神和要求,从严控制公文数量。属以下情况的,不再制发公文:现行公文仍然适用的;对工作表态、没有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只是重申已有规定、要求,没有新政策、新措施、新办法的;使用电话、传真、邮件等其他手段可办理的。
十一、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党务和政务事宜要分别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单位。
十二、根据发文单位与收文单位的行文关系,公文一般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3种。学校公文行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上行文:向上级机关的行文。一般用请示、报告等文种。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
2.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3.学校上行文中有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先与有关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单位会签后上报。
4.除上级机关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原则上不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机关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原则上不以校领导个人名义向上级机关及领导同志报送公文。
5.拟请上级机关领导同志出席学校重大活动并讲话时,一般在报送请示的同时附上经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核过的讲话代拟稿。落实上级机关领导同志批示的情况报告,应当附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
6.学校各职能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反馈重要意见,应当经学校党委、行政同意或者授权,并报分管校领导或主要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办办理。
7.除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外,党政各职能部门、学院、直属单位原则上不直接向校外上级机关正式行文。
(二)下行文:校内发文,即以校党委和行政的名义向校内各单位发布的公文,以及学校办根据校党委和行政授权向校内各单位的行文。一般多用通知、通报、意见、决定、批复等文种。
1.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校党委和行政授权可以向校内各单位行文;党政各职能部门不能制发文件式公文,不能发布指令性公文和政策性公文。
2.中共北京交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北京交通大学保密委员会按照工作职责可以向全校党政各单位行文。北京交通大学工会委员会和共青团北京交通大学委员会根据各自所属群团组织内的有关规定行文。
(三)平行文:同级或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行文,一般用函等文种。
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学校党政各职能部门、学院、直属单位可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以部处函件或学院函件形式与业务对口部门、同级单位的有关部门等其他校外单位进行商洽工作和沟通一般事务性问题,由单位负责人签批后发出。
十三、校党政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以通知的形式就日常具体
工作安排向学院、二级党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发布通知,由部门领导签发。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各相关部门之间应协商一致后发文。
第六章公文起草
十四、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事实、数字和引文等准确。正确使用标点符号。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严格控制公文篇幅,倡导“短实新”文风。
十五、主办单位起草公文时,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会签。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连同文稿一并送学校办核报校领导协调或审定。
十六、各单位要重视公文起草环节,不断提高公文质量和水平。重要公文应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起草或主持起草。
十七、重要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起草时,应按照《北京交
通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05〕39号)有关要求,由主办单位送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和会签,并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按照法定程序讨论通过后,再由主办单位按程序办理发文。如文件内容根据会议精神有较大修改时,主办单位应在办理发文程序之前再次送法律顾问进行复审。
起草的公文内容涉及师生重大利益、权益和敏感事项,容易引发问题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十八、向校外单位行文,特别是报送上级机关的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十九、所有公文须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除涉密公文或者有特殊要求外,应当主动公开。
二十、涉密公文应当由主办单位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后,送学校保密办进行定密审核。
第七章公文报批
二十一、严格实行单位负责人审核公文制度。校内各单位报请审批的公文,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原则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经学校办登记审核后呈送校领导审批。涉及重大政策及重要情况的,须报请分管校领导和党委书记、校长审批。
二十二、公文不得越级报送、多头分送或者横传直送,防止出现重复批示或错漏等混乱现象。校领导一般不直接接受校内各单位报送的公文。少数涉及干部人事、纪检监察或者紧急重大事项的,业务部门可以按照公文运转规则由专人直送。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当注明分送情况。
二十三、校内各单位报请审批公文时,应按照要求准确、规范使用《北京交通大学签报稿纸》(校内请示报告类)或《北京交通大学发文稿纸》(印发公文类)。报学校办运转的公文应按照规范公文格式清稿后报送。
二十四、拟请校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至少提前1周向学校办报送请示并填写《校领导公务活动申报单》。如需校领导讲话的,应填报《文稿资料签报单》并附上经单位负责人审核过的讲话代拟稿。安排学校主要领导讲话的,成稿可由学校办协助审改。
二十五、各学院报送学校和有关校领导的请示、报告,应根据公文涉及具体事项附上相关业务主管职能部门的会签意见。职能部门转呈学院或相关单位的请示报告应先提出拟办意见,不得原文批转。
二十六、拟印发公文须经学校办核稿。审核重点为: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公文格式和行文规则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发文意图是否完整准确体现;与现行有关公文是否相衔接;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公开属性是否标注准确;密级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附件是否齐备、题目是否一致;遣词造句、文字表达、标点符号、层次序数等是否准确规范等。
二十七、经审核符合报批要求的公文,由学校办按程序报批。对于不符合报批要求的公文,应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报批条件但内容需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二十八、学校办对校内各单位报送的拟印发公文应及时审核、报批。普通公文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紧急公文需由起草单位负责人签署紧急办理要求及理由后报学校办审核,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1天。特提、特急公文应当及时审核。
二十九、校领导和学校办负责人对报请批示的各类公文,要及时批阅。需要2位校领导及以下批示的公文,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需要3位校领导及以上批示的公文,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紧急公文应及时批阅。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或签名表示已阅知。
第八章公文签发
三十、以北京交通大学党委名义印发的公文,除涉及业务性和一般事务性工作的由党委常委或主管校领导签发外,其他的须由党委书记签发,或经党委书记审阅后印发。
三十一、以北京交通大学行政名义印发的公文,除涉及业务性和一般事务性工作的由主管校领导签发外,其他的须由校长签发,或经校长审阅后印发。
三十二、以b365官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须报请校领导签发或审阅后印发。
三十三、为确保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纪要传阅的时效性,可同时分送各位校领导审阅。学校办对各位校领导阅签意见进行汇总清稿后,最后报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
三十四、以各职能部门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各部门参照本办法处理,重要工作应请示分管校领导后由部门负责人签发。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部门的负责人会签。
第九章公文印发
三十五、签发后的公文在学校办清稿后,由主办单位负责公文样稿的校对工作。
三十六、公文正式印制前,学校办应当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确认无误后,普通公文送印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紧急公文应及时送印。主办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复核后的公文,如有疑义及时报学校办复审。
三十七、凡以学校党委、行政和学校办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学校办按有关规定安排印制。公文印制应保证质量和时效,普通公文的印制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紧急公文收到后立即印制。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三十八、一般事务性上行文和平行文由主办单位自行报送,重要上行文由学校办报送。下行文由学校办负责分发,也可由主办单位自发。分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印发质量进行检查。
三十九、涉密公文应当通过学校办机要室进行登记发放或者通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四十、公文印发要厉行勤俭节约,逐步推行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发送公文的方式。
第十章收文办理
四十一、收文单位为北京交通大学党委、北京交通大学或者b365官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的公文由学校办统筹办理。
四十二、由校外单位直接寄送学校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的公文,参加会议带回的公文,以及通过网络平台、传真等方式接收的公文,凡接收对象为学校党委和行政的,或接收对象为职能部门但内容涉及重要专项业务的,须及时送学校办,由学校办按照收文程序处理。属一般业务性公文的,可按业务分工由主管部门或单位承办。
四十三、收文办理程序包括:
(一)审核。学校办应对校内各单位呈报学校和校领导的请示、报告类公文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送校领导是否合适,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如应当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不得越级行文,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范等。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及时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登记。详细记录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校外来文应由学校办统一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收文处理单》,将公文标题、密级、收文字号、发文单位、收文日期及办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对上级机关重要的电话指示、通知、答复,应记录来电机关、人员姓名、时间、内容,用公文纸誊抄清楚,签署接电话人姓名,视同校外来文登记处理。
(三)批办。学校办负责人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提出拟办意见,呈报校领导批示或转有关职能部门研办。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指明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四)承办。学校办根据校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公文应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严禁积压延误、错办漏办。
(五)催办。学校办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对紧急或者重要公文应当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
(六)办结。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呈报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办理完毕,承办单位应在收文处理单的落实情况中写明办理情况与结果,签署姓名与日期,并将来文及有关资料返回学校办。
第十一章公文管理
四十四、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四十五、公文应及时立卷、归档。具体应按照《北京交通大学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四十六、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涉密公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由学校办统一到指定场所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四十七、涉密公文应当由学校保密办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密级的,应当由学校保密办履行相关程序。 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未经发文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同意,不得转发涉密公文,不得变更密级、保密期限。
四十八、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单位批准。
不宜公开的公文,不得违规转发、传输、发布。
四十九、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公文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涉密公文的全文、摘要以及标题、发文字号等信息应当与公文一起严格按保密要求管理,解密前均不得在无密的文件、简报资料、刊物、网站等使用,召开会议传达的,不得进行新闻报道。
五十、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五十一、校内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构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学校档案馆。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五十二、新设立的校内机构应当向学校办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明确其发文字号。机构合并或者撤销时,发文字号相应进行调整。
五十三、校内信息系统发布或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公文,应当履行公文处理相关程序,并同印发的纸制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附则
五十四、学校党政各职能部门、各学院、直属单位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十五、实行公文考核制度,科学评价校内各单位公文办理工作,将公文办理情况作为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五十六、实行公文处理责任追究和定期通报制度。有以下情形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须承担补救或改正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一)未履行审核把关职责,或者审核把关不严的;
(二)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或者违反公文处理程序的;
(三)擅自行文,或者随意扩大(缩小)发送范围的;
(四)涉密文件未定密审核的;
(五)未正确标注公开属性的;
(六)未履行会签程序,或者会签单位存在不同意见未说明情况的;
(七)以部处函件形式印发指令性公文等越权行文的;
(八)未认真履行主办单位校对公文责任的;
(九)其他违反公文处理规定的行为。
五十七、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负责解释。原《中共北京交通大学委员会 北京交通大学公文处理暂行规定》(校党发〔2005〕16号 校发〔2005〕36号)同时废止。